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3985,2024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成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 ○○○○○○○○)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331號、112年度偵字第203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187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原為友人,乙○○因而知悉甲○○於臺南市經營「禾雅堂」古玩店經營佛像、古董文物等買賣業務,2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文物仲介買賣發生糾紛後,乙○○為宣洩對甲○○之不滿情緒,明知甲○○並無附表所載收藏贓物或販賣瑕疵商品等情事,其餘則僅屬甲○○之私生活領域事項,與公共利益無涉,亦明知含有個人外觀特徵之大頭照及含有姓名、住址、電話之名片等,均為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甲○○之個人資料,縱係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或經當事人同意而得合法蒐集者,仍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利用,竟仍意圖散布於眾及損害甲○○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自111年5月9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接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不詳未扣案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所申設之臉書帳號「龍非離」登入網站,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個人公開臉書網頁上,將其先前已合法蒐集之甲○○大頭照擷取後,連同甲○○之真實名片,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圖畫(詳細手法均如附表各編號所載),使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以此等方式散布文字、圖畫指摘、傳述如附表各編號「言論之意義」欄所載與事實不符之內容,並貶損甲○○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足以毀損甲○○之名譽,同時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而損及甲○○之利益。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他一卷第239至241頁、本院審易卷第81至83頁、本院簡字卷第3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一卷第213頁)相符,並有附表各該編號所載臉書貼文之擷取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指對於具體事實有所指摘及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而言,與同法第309條係以行為人未指明具體事實,僅單純為抽象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文字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者固然有所不同,且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有異,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但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伴隨事實陳述為意見表達,亦即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不能不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則仍屬誹謗罪規範之範疇。

就此種類型之意見表達,其事實陳述部分若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可證明言論內容確屬真實者,自不構成誹謗罪,縱令不能證明言論內容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真實,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行為人至少應證明其言論內容,依其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足以在客觀上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於此客觀上一般人得以認為有相當理由係真實之基礎上為適當之意見表達或評論,方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刑責相繩;

若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杜撰、揣測、誇大,甚或以情緒化之謾罵字眼,在公共場合為不實之陳述,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抑或言論內容雖屬真實,但純屬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得以誹謗罪相繩。

立法者另為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及個人名譽、隱私與公共利益之保護,於刑法第311條就事實陳述設有善意發表言論之阻卻違法事由,其中所謂善意與否,非以被評論人名譽是否受損及評論人是否意在使被評論人名譽受損為判斷之依據,而應以評論客觀上是否適當為準,如評論人係就事論事,以所認為之事實為基礎,對被評論人之言行為適當合理之評論,縱使意在使被評論人產生負面評價,仍屬善意發表言論。

是針對個案中本於事實所為之評論,仍應確實檢視評論人發表評論之動機、目的、可能造成之影響等節,判斷是否符合該條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而得阻卻違法。

另第310條第3項但書所稱私德乃私人之德行,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

所稱公共利益,乃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

而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應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以定,並非單以行為人或被害人等之陳述作為唯一判定標準。

㈢、經查: 1、被告於本院已供稱:我在附表之貼文中提到告訴人有外遇等內容,是因為告訴人自己跟我說過他在大陸也有老婆,所以我才這樣寫,我這樣寫的目的是要讓大家覺得告訴人的私生活很亂等語(見本院審易卷第81、83頁),顯見被告於附表編號1、2、3、4、6、9、10、11、12所述「收藏女人回家」、「私生子」、「娶數個老婆」、「選妃」、「後宮佳麗」、「乾兒子…外面生的」等內容,被告主觀上係意在傳述告訴人外遇、對婚姻不忠等事實,藉以損害告訴人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各該文字客觀上同足以直接指涉或令人適度聯想告訴人有外遇而私生活混亂之事實,當為傳述不實具體事實之誹謗行為,非僅止於抽象謾罵或嘲弄。

又無論告訴人是否確有外遇,被告或其親人等既未因此受有何損害,即與公共利益無涉而僅屬告訴人私生活領域之事項,被告又非就事論事而發表適當合理之評論,同非善意發表言論,當有加重誹謗之故意無疑。

2、另附表編號12部分,被告已具體指述「佛像…要買要快,今天買明天壞」一語;

編號13部分,雖僅提及「收藏贓物」,但綜觀全篇貼文,已提及「下午有請友人去了解協助相關佐證以及報案紀錄…收藏贓物而已又不是強姦…不然拿五萬給你甘兒子扛不會」,足見其整體文義係在表明告訴人已涉犯刑事案件,非僅在抽象指涉告訴人為違法之徒以貶損其名譽,均為傳述具體事實。

而被告於本院供稱:我編號12會這樣寫,是因為告訴人之前曾拿有缺陷的佛像給我看,說他要把佛像賣給其他人;

編號13則是因為曾有人傳從告訴人店內買到失竊佛像的照片上網,這件事也有鬧上新聞。

後來我介紹告訴人去新加坡買古物,本來我可以抽利潤之一成,但告訴人付定金後就突然說不買了,我覺得告訴人是想要私下與賣家接觸,故意不要讓我抽成才這樣做,我才會寫這些內容,但我寫之前都沒有跟告訴人求證等語(見本院簡字卷第35至37頁),足徵無論告訴人是否確有上情,被告均非本於其親身經歷之事項就事論事發表適當合理之評論,且被告對此等事項求證應無困難,僅因不滿告訴人取消買賣,即發表前述言論,亦難認善意發表言論,同有加重誹謗之故意無疑。

3、至附表編號2、編號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編號1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編號1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編號1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編號1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編號1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編號1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各部分,檢察官固認為各該部分屬事實陳述,然同一用語在不同語境與文句脈絡下可能有不同意涵(例如同樣指述他人為詐騙集團,可能係在就特定事實陳述自己意見及對他人之看法,亦可能只是單純將他人類比為不法之徒以詆毀其名譽),故同一用語究係指涉具體事實抑或僅為抽象謾罵,需綜合言論之整體文義、語句脈絡、旨趣,能否使讀者認知係在就具體事實予以指摘為斷。

故綜觀編號2之貼文內容,除前述之「收藏女人回家」為事實陳述外,被告於本院已供稱此篇貼文沒有在具體指涉什麼事情(見本院簡字卷第35頁),且貼文所稱「賊啊猴」,固係結合於1張神像及古物之照片中,但單純觀察該圖像,仍難輕易與特定事實產生聯想;

編號5之貼文內容,被告僅以「殼龜卜卦測乾坤、未算廳堂傳世寶、夜風晚來失竊聲、以落藏家收藏中」,輔以「失竊」、「收藏者」之主題標籤;

編號14、15、16、17、18、19之貼文內容,同未指涉或影射具體事實,亦非於討論或爭執特定主題過程中為強化語氣或表達憤怒而有前開表達,是一般人單純觀各該通篇文義,尚無法與特定具體事實產生連結,僅能認為被告係藉由指摘告訴人為竊賊、收藏贓物之人等抽象謾罵,藉以貶損其名譽,公訴意旨尚有誤會,應予更正。

4、至檢察官雖認為附表編號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被告擷取之電視節目畫面中「阿公挑媳婦什麼條件都能接受」等語,及附表編號1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部分,被告張貼之「鮑魚王」、「吉品鮑」等文字,亦屬為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實陳述,然各該文字僅為中性之電視節目字幕或單純之商品名稱,除難與特定具體事實產生連結外,更難認客觀上為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話語,檢察官此部分認定尚有誤會,為本院所不採,然既仍在起訴之同一事實範圍內,由本院逕行更正即可,毋庸不另為無罪諭知。

㈣、查照片中之個人外觀特徵,名片中之姓名均得用以直接識別特定個人,名片中之手機門號及住址等則得以間接識別特定個人,均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個人資料,被告明知將上述個人資料為事實欄所載之利用,將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而構成非法利用,仍出於報復告訴人之目的為前述利用,足徵被告係出於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所為利用行為足已損害告訴人之利益,當已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合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要件。

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公訴意旨漏未認定被告張貼告訴人臉部圖像等行為,尚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然此部分行為既與經起訴部分有一罪之關係,本院復告知法條並給予被告就擴張之事實表示意見之機會(見本院簡字卷第37至39頁),即得擴張事實之範圍而併予審理、判決。

被告先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及圖片之數個舉動,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各行為均係為宣洩對告訴人之不滿情緒,基於損害告訴人名譽之單一目的,各行為均為達成該目的所不可或缺,與整體犯罪計畫有不可分割之事理上關聯性,從被告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觀察,其所為犯行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較適當。

故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項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竟未能循合法手段、理性處理糾紛,僅因與告訴人有交易糾紛,即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在個人公開之臉書網頁上為不實貼文,言論之傳播範圍廣、侵害程度深、持續時間長,足以嚴重損及告訴人之人格、隱私與對個人資料掌控之利益,顯無守法並尊重他人權益之意識,犯罪目的、動機及手段俱值非難,所生損害更鉅,復有不能安全駕駛、違反保護令、偽造有價證券、傷害尊親屬、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前科(均不構成累犯),有其前科表在卷可稽,素行同非佳。

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見悔意,而被告固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係因告訴人於偵查期間即已拒絕和解(見他一卷第241頁),即不宜過度強調此一因子,暨其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臨時工,月入新臺幣2萬餘元,無人需扶養、家境普通(見本院審易卷第85頁)等一切情狀,參酌告訴人歷次以言詞或書狀陳述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用以連結網際網路發文之不詳未扣案手機固為犯罪所用之物(見本院審易卷第83頁),然該手機既未扣案,卷內又無該手機之IMEI碼或廠牌、型號、款式等事證,執行該手機之沒收或追徵已顯有困難,且該手機並非僅能作為犯罪之用,應認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
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各次貼文內容及證據出處】
編號 貼文時間 文字或圖畫內容(無關內容則予酌刪) 言論之意義 證 據 出 處 1 111年5月9日 文字部分: 金包銀 #收藏家#收藏女人回家 #好野堂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收藏女人回家」之不實事項或僅涉私生活事項,讓讀者認為告訴人私生活很亂。
他一卷第45頁 2 111年5月12日 文字部分: #頂尖藏家#收藏家#收藏女人回家#好野堂 圖畫部分: 印有「風吹草地草枝擺」、「死北啊、賊啊猴」等文字及神像照片之圖片2張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收藏女人回家」 之不實事項或僅涉私生活事項,讓讀者認為告訴人私生活很亂。
另以「賊啊猴(台語竊賊之意)」、「草枝擺(台語音近髒話)」、「死北啊」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47至51頁 3 111年5月13日 文字部分: 一堆人私訊來問我說我跟好野堂怎麼了…也不知去哪撿的私生子…。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私生子」之不實事項或僅涉私生活事項,讓讀者認為告訴人私生活很亂。
他一卷第53頁 4 111年5月28日 文字部分: 我問佛:插頭就這麼一個怎麼能插4個座孔嗎? 佛說:就好比人可以娶四個老婆嗎? #府城好野堂#正手念經右手摸奶 圖畫部分: 印有上開文字之佛像圖片2張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娶四個老婆」、「正手念經右手摸奶」等事實陳述,傳述告訴人外遇、對婚姻不忠等不實事項或僅涉私生活事項,讓讀者認為告訴人私生活很亂。
他一卷第55至57頁 5 111年5月29日 文字部分: 威震北痴 夜風晚來失竊聲 以落藏家收藏中 #府城好野堂#失竊#收藏者 圖畫部分: 印有上開部分文字之圖片3張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收藏失竊物」、「北痴」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59至67頁 6 111年5月31日 文字部分: 據說豬哥仙報一組牌給好野堂的中到娶4、5個老婆還收了很多 #府城好野堂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娶4、5個老婆」之事實陳述,傳述告訴人外遇、對婚姻不忠等不實事項或僅涉私生活事項,讓讀者認為告訴人私生活很亂。
他一卷第69頁 7 111年6月13日 文字部分: 好野堂 好野堂狗子財…狗子、收藏家勒 圖畫部分: 印有「十二.無天良」文字之圖片1張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狗子」、「無天良」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71至73頁 8 111年6月16日 文字部分: 上帝公收相杆龜 #府城好野堂#龜公#龜子 圖畫部分: 印有上開文字及「財」字之烏龜及神像圖片1張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財」,及「相杆龜」、「龜公」、「龜子」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75頁 9 111年6月17日 文字部分: 天才選妃 圖畫部分: 印有「府城好野堂」文字之神像圖片1張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與告訴人名同音之「天才」,及「選妃」之事實陳述,傳述告訴人外遇、對婚姻不忠等不實事項或僅涉私生活事項,讓讀者認為告訴人私生活很亂。
他一卷第77頁 10 111年6月25日 文字部分: 好野堂後宮佳麗八千 一次8000的烘乾樓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後宮佳麗八千」、「一次8000」等事實陳述,傳述告訴人外遇、對婚姻不忠等不實事項或僅涉私生活事項,讓讀者認為告訴人私生活很亂。
他一卷第79頁 11 111年8月8日(起訴書誤載為7日,應予更正) 文字部分: 父親節乾兒子還有外面生的可能要過一個禮拜 #好野堂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外面生的」之事實陳述,傳述告訴人外遇、對婚姻不忠等不實事項或僅涉私生活事項,讓讀者認為告訴人私生活很亂。
他一卷第81頁 12 111年8月27日 文字部分: 地府牌專用電話 負責人:陳天才 … 購買地址:台南市○○區○○路00號 陳老闆就是靠這隻發家致富的,老婆30.40個,乾兒子50.60個,佛像更不用說了,要買要快今天買明天壞 狗子財…整天躲在龜洞叫你幹兒子出來露龜頭會不會太好笑啊 圖畫部分: 印有「啊是出來騙的膩」文字之與甲○○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 以與告訴人姓名同音之「陳天才」,及「老婆30.40個,乾兒子50.60個」、「今天買明天壞」等事實陳述,傳述告訴人外遇、對婚姻不忠、販賣瑕疵商品等不實事項或僅涉私生活事項,讓讀者認為告訴人私生活很亂且非以正當手段經營事業。
另以「狗子財」、「龜洞」、「出來騙的」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83至85頁 13 111年9月2日 文字部分: #…被找到就阿爸認不得阿財了#收藏贓物而已又不是強姦#不然拿五萬給你甘兒子扛不會 以「阿財」及「收藏贓物」之事實陳述,傳述告訴人有違法行為之不實事項。
他一卷第87頁 14 111年9月7日 文字部分: 好野堂…買女人…#狗子財#笨色財 以「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及「買女人」、「狗子」、「笨色(台語發音有垃圾之意)」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89至93頁 15 111年9月8日 文字部分: 父子禽牲 利益相爭 貪財好色 貪佛好財 總結=騙財拐乾 圖畫部分: 印有「一生監督你一人 陳舔財」文字之新聞畫面擷取照片1張 以與告訴人姓名同音之「陳舔財」,及「禽牲」、「貪財好色」、「騙財拐乾」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95頁 16 111年10月20日 文字部分: 鮑魚堂 天才大帝 烏龍院 天才大師 圖畫部分: 印有「七財騙佛稱天才」、「八成有病無要醫」、「八七」等文字及合成告訴人臉部照片之圖片4張 以與告訴人名同音之「天才」、臉部照片,及「鮑魚堂」、「騙佛」、「有病」、「八七(諧音近台語之白痴)」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97頁 17 111年10月21日 圖畫部分: 印有「陳舔財」、「一夫多妻制」、「一佛多賣制」等文字及合成告訴人臉部照片之競選文宣1張 以與告訴人姓名同音之「陳舔財」、臉部照片,及「一夫多妻制」、「一佛多賣制」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99頁 18 111年10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22日,應予更正) 文字部分: 騙完道教 改騙基督教 阿門 信阿財 永世不得超生 神愛女人 阿門 圖畫部分: 合成告訴人臉部照片之圖片3張 以「阿財」、告訴人臉部照片,及「騙」、「永世不得超生」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101頁 19 111年11月4日 文字部分: …東西我就賣甲○○也是那龜啊子告訴你的…始祖狗子財啊…人也騙神也騙尿尿的地方也騙… #畜牲父子檔#垃圾財 #禾雅堂#陳舔財 圖畫部分: 合成告訴人臉部照片之圖片1張 以告訴人本名、禾雅堂及與其姓名同音之「陳舔財」、告訴人臉部照片,及「狗子」、「騙」、「畜牲」、「垃圾」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二卷第7頁 20 111年11月11日 文字部分: 狗子財:…你說你不是狗子,那是什麼,龜子、畜生、垃圾、錶子、還是鮑魚子… #雙面人#狗子#禾雅堂勒 #叫雞堂 圖畫部分: 合成告訴人臉部照片之圖片3張及與甲○○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 以禾雅堂、告訴人臉部照片,及「狗子」、「龜子」、「畜生」、「垃圾」、「錶子」、「鮑魚子」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二卷第9頁 21 112年2月17日 文字部分: 狗子財:…垃圾… #狗子財#收髒財#騙佛父子#狗財俊 圖畫部分: 合成告訴人臉部照片之圖片1張 以「財」、告訴人臉部照片,及「狗子」、「收髒」、「騙」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165頁 22 112年2月28日 文字部分: …陳天才先生:站在龜山看龜修球杆,沒關係12生肖就沒有屬龜的,不然你一定是龜王… #府城收藏贓貨家#陳天才#好野堂#掛龜頭賣龜肉 圖畫部分: 合成告訴人臉部照片之圖片2張、印有「無良店家 透漏資料 收購髒物 喪盡天良 話術稱王 鮑魚所在 謝四謝正 阿爸豬腳 掛龜頭 賣佛肉」等文字之告訴人名片照片1張 以與告訴人姓名同音之「陳天才」、「禾雅堂」之台語諧音「好野堂」、告訴人臉部照片、真實名片,及「龜王」、「收藏贓貨家」、「掛龜頭賣龜肉」、「無良」、「收購髒物」、「喪盡天良」、「謝四謝正(台語諧音為丟臉之意)」等抽象謾罵文字,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
他一卷第161至163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