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4003,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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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彥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11行更正補充為「於民國110年1月25日前一星期左右之某日時,在高雄市三民區河北一路219巷口,以約新臺幣5至6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金帥』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之咖啡包115包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110年1月25日17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陳彥瑋租屋處,經警…」,證據部分補充「現場蒐證照片」,並更正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彥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二)至被告於警詢雖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金帥」之人,然被告無法提供該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連絡電話、車牌號碼等資訊以供警方循線追查,且無電話通聯或通訊軟體對話等其他證據可資證明「金帥」犯行,故無從追查陳嫌毒品來源等語,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111年3月16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0865500號函檢附偵查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21日雄檢榮雨110偵2855、7501、7829字第1119020155號函在卷可參,自難認已符合「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復審酌被告自陳係為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及其持有數量、持有期間;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1日刑鑑字第1100017148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10年度偵字第2855號卷第179至182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15只,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

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檢驗結果及說明 1 毒品咖啡包 60包(含包裝袋60只) 1.均為黑色great time包裝,毛重共217.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82.5公克(編號A1-A60)。
隨機抽樣1包(即編號A45,含包裝袋1只,淨重3.19公克,取1.23公克鑑定用罄,餘1.96公克)檢驗後內為淡藍灰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其餘59包咖啡包,因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之包裝外觀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金帥」購得,堪認該59包咖啡包亦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
3.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推估60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12公克。
2 毒品咖啡包 30包(含包裝袋30只) 1.均為黑色天九牌包裝,毛重共144.6公克。
外觀相同之4包(編號B1-B4)抽樣1包(即編號B4,含包裝袋1只,淨重4.44公克,取1.23公克鑑定用罄,餘3.21公克)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其餘3包咖啡包,因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之包裝外觀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金帥」購得,堪認該3包咖啡包亦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
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推估4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83公克。
2.外觀相同之5包(編號C1-C5)抽樣1包(即編號C3,含包裝袋1只,淨重3.67公克,取1.26公克鑑定用罄,餘2.41公克)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其餘4包咖啡包,因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之包裝外觀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金帥」購得,堪認該4包咖啡包亦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
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推估5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6公克。
3.外觀相同之12包(編號D1-D12)抽樣1包(即編號D11,含包裝袋1只,淨重5.48公克,取1.29公克鑑定用罄,餘4.19公克)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其餘11包咖啡包,因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之包裝外觀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金帥」購得,堪認該11包咖啡包亦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
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推估12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94公克。
4.外觀相同之9包(編號E1-E9)抽樣1包(即編號E1,含包裝袋1只,淨重3.90公克,取1.13公克鑑定用罄,餘2.77公克)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其餘8包咖啡包,因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之包裝外觀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金帥」購得,堪認該8包咖啡包亦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
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推估9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63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14包(含包裝袋14只) 均為黃色聖旨包裝,毛重共33.53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1.44公克(編號F1-F14)。
抽樣1包(即編號F4,含包裝袋1只,淨重2.22公克,取1.65公克鑑定用罄,餘0.57公克)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其餘13包咖啡包,因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之包裝外觀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金帥」購得,堪認該13包咖啡包亦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
4 毒品咖啡包 8包(含包裝袋8只) 均為藍粉色包裝,毛重共20.3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6.10公克(編號G1-G8)。
抽樣1包(即編號G2,含包裝袋1只,淨重1.57公克,取1.35公克鑑定用罄,餘0.22公克)檢驗後,內含淡藍灰色粉末,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其餘7包咖啡包,因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之包裝外觀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金帥」購得,堪認該7包咖啡包亦均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
5 毒品咖啡包 2包(含包裝袋2只) 均為白色adidas包裝,毛重共17.7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30公克(編號H1-H2)。
抽樣1包(即編號H2,含包裝袋1只,淨重6.63公克,取1.53公克鑑定用罄,餘5.10公克)檢驗後,內含紫色粉末,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其餘1包咖啡包,因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之包裝外觀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金帥」購得,堪認該1包咖啡包亦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
6 毒品咖啡包 1包(含包裝袋1只) 白包666包裝,毛重8.39公克(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6.36公克,取1.01公克鑑定用罄,餘5.35公克),檢驗後內含黃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0.25公克。
編號1至6所示含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共115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15.83公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000號
被 告 陳彥瑋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彥瑋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未經許可,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租屋處內,持有附表所示含上開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115包(上開毒品咖啡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之愷他命、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而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約為15.83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該日17時10分許,經警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毒品,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其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1.被告於警詢及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一審卷第72頁)之供述。
2.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66號判決書。
附表所示毒品咖啡包是自己要吃的等語。
2 1.附表所示扣案之毒品咖 啡包。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1日刑鑑字第1100017148號鑑定書。
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微量之愷他命、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而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合計約為15.83公克之事實。
3 1.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
2.毒品咖啡包照片。
佐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末扣案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貽琮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60包 1.黑色great time包裝,毛重共217.2公克抽樣1包檢驗後內為淡藍灰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甲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2.檢驗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9.12公克。
2 毒品咖啡包 30包 1.天九牌包裝,毛重共144.6公克。
外觀相同之4包抽樣1包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83公克。
2.外觀相同之5包抽樣1包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06公克。
3.外觀相同之12包抽樣1包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94公克。
4.外觀相同之9包抽樣1包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2.63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14包 黃色聖旨包裝,毛重共33.53公克。
抽樣1包檢驗後,內含褐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4 毒品咖啡包 8包 藍粉色包裝,毛重共20.36公克。
抽樣1包檢驗後,內含淡灰藍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5 毒品咖啡包 2包 白色adidas包裝,毛重共17.78公克抽樣1包檢驗後,內含紫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6 毒品咖啡包 1包 白包666包裝,毛重8.39公克抽樣1包檢驗後,內含黃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2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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