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聲,2078,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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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坤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執聲字第1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坤廷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坤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01 竊盜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7月30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3號 112年3月30日 同左 112年5月12日 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5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02 竊盜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8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87號 112年8月2日 同左 112年9月19日 03 竊盜 罰金新臺幣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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