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聲,2118,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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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旺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旺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旺德因犯侵占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6罪,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附表所示6罪係受刑人分別於107年8月至000年0月間所為,且均為財產法益犯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犯行,亦含詐欺犯行,僅因想像競合關係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所犯罪質類型及法益侵害性相似,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視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邊際效益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雖業已執行完畢,惟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前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另本院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7年8月16日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016號 109年11月30日 同左 110年1月9日 ⒈已執畢 ⒉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5月11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22號 110年2月8日 同左 110年4月21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3月20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22號 110年2月8日 同左 110年4月21日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4月21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22號 110年2月8日 同左 110年4月21日 5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3月30日 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09號 110年4月7日 同左 110年7月27日 6 侵占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12月26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05號 112年5月24日 同左 11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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