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468,2024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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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俊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沈宗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5行關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0月11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5行關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之記載,顯係「民國111年10月11日」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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