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589,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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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威德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威德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並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審判程序中表示同意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等語,本院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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