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634,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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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秦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立秦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立秦明知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逾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2日19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大八卦休閒美食館」內,向綽號「小陳」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萬至4萬元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33包(外觀為橘色)及愷他命38包(鑑定結果及檢驗後純質淨重詳如附表所示)而持有之。

嗣陳立秦於同年5月3日19時15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與三多四路處,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經警目視其駕駛之車輛副駕駛座上有毒品咖啡包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證據能力部分當事人未爭執,得不予說明。

三、按裁判上一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其一部事實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犯罪事實,自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

查:起訴書記載「…,以新臺幣3萬至4萬元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33包(外觀為橘色)及愷他命37包,…」。

然如附表所示本案係查獲被告持有38包愷他命,又被告歷經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針對扣案38包愷他命應訊(見警卷第7頁、偵卷第22頁、訴字卷第62頁),且扣押物品清單亦記載扣得38包愷他命(見警卷第33頁)。

是以起訴書記載愷他命37包,漏計1包愷他命,但此為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同一事實,亦對被告之攻擊防禦無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上開犯行不諱(警卷第3頁至第13頁,偵卷第21頁至第27頁,聲羈卷第19頁至第22頁,院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56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憑(警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29頁至第33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扣案可憑。

附表編號1所示之愷他命38包,經送鑑結果驗前總淨重98.52公克,隨機抽取1包鑑定,淨重4.76公克,取0.1公克鑑定用罄,餘4.6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純度85%,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38包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約83.74公克;

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咖啡包133包,經送鑑結果驗前總淨重374.2公克,隨機抽取1包鑑定,淨重2.77公克,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2.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份,純度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133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驗前純質淨重約14.96公克,亦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5月23日刑鑑字第1120067992號鑑定書(偵卷第69頁、第70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之依據。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

惟據被告堅詞否認,辯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是自己要施用的,並沒有要販賣等語(警卷第8頁,偵卷第21頁至第27頁,聲羈卷第19頁至第22頁,院卷第38頁)。

經查: 1、按持有毒品之原因非僅一端,或基於販賣營利之目的販入毒品而持有、或基於販賣營利以外之其他目的(如:供己施用、他人轉讓、受贈、拾獲、受託保管等)而取得毒品並持有,皆屬可能。

從而,購入毒品之數量多寡,與是否意圖販賣營利,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如無確切證據,自不得單憑持有毒品數量多寡之情狀,即率爾臆測被告意在鋌而走險而欲販賣營利。

是以,被告是否意圖販賣而持有扣案毒品,究須參酌積極證據予以證明,苟無確實事證,尚無由徒以被告持有扣案毒品一節,遽行推定被告有何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行為與意圖。

次按縱認被告所辯並非全然屬實,辯解疑點重重,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仍應憑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明定,倘若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未能形成心證之確信時,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事實認定。

2、被告經採尿送驗結果,固未驗出安非他命類及愷他命代謝物,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憑(偵卷第75頁),惟被告於112年5月4日警詢辯稱:伊最後1次施用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係112年4月底某日,確切時間已忘記等語(警卷第11頁)。

實務上毒品種類繁多,因其物化性質及代謝情況各異,且與其服用劑量、服用方式、服用頻率、尿液採集時間點、施用者飲水量多寡及個人體質等因素有關,施用者之尿液中多久始不能驗出毒品反應,因個案而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約有施用劑量70%由尿中排出;

施用愷他命72小時後,有施用劑量90%自尿液中排出,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12月2日管檢字第0920009990號函釋明在案,且為本院依職權所知悉之事項。

是被告於112年5月4日警詢之際,距離其自承最後1次施用毒品之時間,至少有4日即96小時以上之時間,是其尿液未檢出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成分之代謝反應,尚難逕對被告作不利之認定。

再者,公訴意旨並未對被告係如何基於營利意圖而取得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或有何意圖販賣之對象、計畫及如何販賣之情節等提出任何具體證據以資證明,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僅以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多寡、純度、分裝狀態或為分散風險而放置車內不同位置等節,遽以推斷認定被告於取得扣案毒品之當時已存在或於取得後已萌生販賣營利之意圖。

至被告就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來源,供述雖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然在邏輯或事理上,亦不能排除被告基於販賣毒品以外之其他原因有所隱瞞而為不實陳述之可能性,故本案認定被告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販賣毒品之意圖,仍應以是否有積極證據認定被告之犯罪行為作為判斷依據,不能僅因被告之辯解存有懷疑之處,即認被告有販賣毒品之意圖,已說明如前。

3、綜上,本案客觀上雖有被告一次購入而為警查獲持有數量非微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之事實,惟僅能證明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無從遽行推定被告即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意圖,公訴意旨就此所認,容有未洽,尚非可採,然起訴事實之「意圖販賣而持有」,與本院所認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事實,僅係被告主觀上犯意認定不同,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復經本院踐行告知程序後,予以檢察官、被告及辯論人辯論,爰變更起訴法條。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為我國法律嚴令禁絕,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並衡以持有毒品之數量多寡及期間之久暫,及所持有之毒品係以分裝袋、咖啡包為外包裝型態,有易於施用、流通、規避查緝之特性,如予以流出,對國人身心健康危害匪淺,有滋生其他犯罪之高度可能,對於社會潛在危害非輕,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有面對司法追訴及處罰之意,兼衡其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暨生活狀況及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案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業經鑑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裝盛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其中亦含有無法析離之第三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至鑑驗耗用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則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毒品項目 數量 含有毒品成分 鑑定結果 檢驗後純質淨重 1 愷他命(含包裝袋) 38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驗前總淨重98.52公克。
隨機抽取1包鑑定,淨重4.76公克,取0.1公克鑑定用罄,餘4.66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份,純度85%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38包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約83.74公克 2 毒品咖啡包(含包裝袋,橘色包裝) 133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驗前總淨重374.2公克,隨機抽取1包鑑定,淨重2.77公克,取0.66公克鑑定用罄,餘2.1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份,純度4%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133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驗前純質淨重約14.9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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