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664,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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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凱





謝世偉


黃暐庭


陳冠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559號、第18159號、第24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信凱、謝世偉、黃暐庭及陳冠良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信凱、謝世偉、黃暐庭及陳冠良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蔡有亮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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