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807,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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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弈學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022號、第217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弈學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被告陳弈學因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羈押3月在案。

二、爰審酌被告於本院113年1月8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於同日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另定於113年2月20日宣判之本案審理進度,及被告自偵查中迄今業經執行羈押相當時日,並陳稱日後會與祖父一同居住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併權衡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惡性所造成法益侵害及比例原則,暨檢察官就被告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如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已可確保日後程序之進行,並避免被告再犯,而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所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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