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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
原 告 林泳蓁
被 告 古品豪
陳福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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