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41號
原 告 林姵螓
訴訟代理人 羅庭妤
被 告 方世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同案被告張博閔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
同案被告温彗菱業已與原告達成調解(詳見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345號調解筆錄),均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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