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附民,1371,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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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
原 告 莊琬淑
被 告 王鉫鈞
蔡凱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7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鉫鈞、蔡凱雄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被告王鉫鈞雖現由本院通緝中尚未審結,惟業經本院於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其與被告蔡凱雄同為犯罪行為人,且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主張被告王鉫鈞之侵權行為事實,自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爰就被告王鉫鈞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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