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3,單禁沒,8,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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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柒點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海洛因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8、1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本件於112年1月3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粉末檢品2包、碎塊狀檢品2包及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檢品2包驗後淨重合計3.61公克、碎塊狀檢品2包驗後淨重合計3.53公克、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後淨重0.47公克(共計7.61公克),有112年度毒保字第38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2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5970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5-7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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