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單禁沒,526,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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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琇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琇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4包,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惟上開判決並未認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該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相關,而未於判決內諭知沒收銷燬。

另被告於同日(民國111年6月29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03、252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未逾10公克),有111年度毒保字第26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210號鑑定書(見111年度偵字第19513號卷第39、79至80頁)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此部分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於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惟該白色粉末經送鑑驗,結果並未檢出有毒品成分,有上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既未驗出毒品成分,本院自無從認定該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尚難遽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該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碎塊狀檢品(含包裝袋) 6包(驗後淨重合計13.61公克,純度55%,純質淨重合計7.49公克)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粉末檢品(含包裝袋) 4包(驗後淨重合計1.68公克,純度41.99%,純質淨重合計0.71公克)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3 粉末檢品(含包裝袋) 3包(驗後淨重合計8.81公克,純度低於1%,不提供純質淨重資料) 均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 粉末檢品(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1.07公克) 未驗出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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