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單禁沒,534,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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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貳拾陸點參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綠色錠劑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本件於112年3月19日4時57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8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綠色錠劑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26.326公克(純質淨重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6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805號卷第72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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