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單聲沒,171,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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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韋辰前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05、2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經營賭博網站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偵查中供承明確(見111年度偵字第5773號卷,下稱偵卷,第57至59頁、第85至86頁),並有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檢管字第94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111年度扣保字第9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73頁、第97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腦設備(含桌上型主機、螢幕、鍵盤、滑鼠) 1組 111年度檢管字第94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73頁) 2 I-PHONE行動電話 (銀色;
IMEI:000000000000000、密碼800828) 1支 3 I-PHONE行動電話 (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密碼168888) 1支 4 現金(新臺幣) 8萬元 111年度扣保字第9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見偵卷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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