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訴緝,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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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福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福政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本件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之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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