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附民,254,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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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吳老枝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
被 告 林嘉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40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400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吳老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嘉彥損害賠償,並具狀表示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撤回告訴暨聲請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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