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易,150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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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文



選任辯護人 徐鼎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967號、112年度偵字第24968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嘉文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嘉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事實欄一第4行原記載「108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更正為「108年2月至000年0月間」;

事實欄一第9行原記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補充為「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第11至14行原記載「將劉惠馨每月薪資,以最低之級距為不實申報,並據此登載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上,復提供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報而行使之,」補充為「『以勞保局及健保署之網路E化服務,』將劉惠馨每月薪資,以最低之級距為不實申報,並據此登載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下稱加保申報表)」『之電磁紀錄上,於108年1月19日透過網路傳送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報而行使之」。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嘉文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1、45、46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

查被告指示不知情之財務蔡佳玲,將告訴人劉惠馨薪資不實事項輸入電腦,填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投保申報表後,以網路申報之方式,向勞保局、健保署提出加保之申請而予以行使【見他一卷第249頁之(勞保局e化)加保申報表】,性質上屬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

(三)罪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公訴意旨雖未認定被告所行使之投保申報表為電磁紀錄之準文書,惟因被告所犯仍係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起訴法條尚無違誤,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而由本院逕予補充。

(四)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財務蔡佳玲為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製作業務上登載不實之電子投保申報表後,持以向勞保局、健保署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六)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以詐欺得利之犯行,因係同時向勞保局、健保署行使,侵害不同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七)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為圖節省費用支出,而低報員工薪資,影響勞保局及健保署對保險費用之收取,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與否之認定:本件被告為百博補習班東光分班所短繳勞、健保費,數額不高,且得由勞保局、健保署認定後追討,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967號
112年度偵字第24968號

被 告 黃嘉文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鄧國璽律師(已死亡)
徐鼎盛律師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嘉文係高雄市私立百博文理短期補習班東光分班(下稱百博補習班東光分班)負責人,負責員工投保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明知員工劉惠馨自民國108年11月21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任職於百博補習班東光分班期間之每月經常性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至40000元不等,依法應以附表一、二所示之級距投保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竟為降低百博補習班東光分班每月應負擔之勞保、就保及健保費,意圖為百博補習班東光分班不法利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財務蔡佳玲,將劉惠馨每月薪資,以最低之級距為不實申報,並據此登載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上,復提供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報而行使之,致勞保局、健保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劉惠馨之勞保、就保及健保投保薪資確為上開不實金額,據以核算勞保、就保及健保費,足生損害於劉惠馨及勞保局、健保署對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劉惠馨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一) 被告黃嘉文於偵查中之供述。
矢口否認有何犯嫌,辯稱:告訴人底薪約2萬5000元至3萬元之間,其他就是獎金,如果帶班的人數多,獎金就多,還有後來她當主管的獎金,我有請蔡佳玲詢問告訴人是否要調整投保金額,是告訴人自己說不用云云。
(二) 證人即告訴人劉惠馨於偵查中之證述。
1.百博補習班東光分班員工 並無加班費之事實。
2.告訴人每月經常性薪資係3萬多元至4萬元不等之事實。
(三) 證人即百博補習班東光分班財務蔡佳玲於偵查中之證述。
1.百博補習班東光分班員工並無加班費之事實。
2.告訴人投保薪資、發放薪資數額係被告說多少,其就保多少、發多少,其對告訴人薪資細項並不清楚,並有依照被告指示,詢問告訴人是否要調整投保金額之事實。
(四) 告訴人每月薪資單1份。
1.告訴人之全勤獎金有時為1000元,有時為7900元,顯不合比例,足見被告係為保持告訴人每月受領之經常性薪資,而假造薪資組成項目。
2.百博補習班東光分班員工並無加班費,然即便告訴人未受領主管津貼或主管津貼減少,被告仍以提高名目加班費或全勤獎金以彌補差額,足認告訴人實領薪資即為其經常性薪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第216條行使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被告接續以一個未據實申報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得利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陳 永 章

附表一:勞保、就保費部分
編號 月份 實領「經常性」月薪 原申報投保薪資 應申報投保薪資 單位負擔差額 1 108/2 31,000 23,100 31,800 731 2 108/3 32,000 23,100 33,300 857 3 108/4 32,300 23,100 33,300 857 4 108/5 33,250 23,100 33,300 857 5 108/6 32,600 23,100 33,300 857 6 108/7 32,300 23,100 33,300 857 7 108/8 32,500 23,100 33,300 857 8 108/9 32,000 23,100 33,300 857 9 108/10 35,000 23,100 36,300 1109 10 108/11 35,000 23,100 36,300 1109 11 108/12 35,000 23,100 36,300 1109 12 109/1 35,000 23,800 36,300 1050 13 109/2 35,000 23,800 36,300 1050 14 109/3 35,000 23,800 36,300 1050 15 109/4 35,000 23,800 36,300 1050 16 109/5 35,000 23,800 36,300 1050 17 109/6 35,000 23,800 36,300 1050 18 109/7 35,000 23,800 36,300 1050 19 109/8 37,000 23,800 38,200 1210 20 109/9 37,000 23,800 38,200 1210 21 109/10 37,000 23,800 38,200 1210 22 109/11 37,000 23,800 38,200 1210 23 109/12 40,000 23,800 40,100 1369 24 110/1 40,000 24,000 40,100 1352 25 110/2 40,000 24,000 40,100 1352 26 110/3 40,000 24,000 40,100 1352 27 110/4 40,000 24,000 40,100 1352 28 110/5 40,000 24,000 40,100 1352
附表二:健保費部分
編號 月份 實領「經常性」月薪 原申報投保薪資 應申報投保薪資 單位負擔差額 1 108/2 31,000 23,100 31,800 270 2 108/3 32,000 23,100 33,300 316 3 108/4 32,300 23,100 33,300 316 4 108/5 33,250 23,100 33,300 316 5 108/6 32,600 23,100 33,300 316 6 108/7 32,300 23,100 33,300 316 7 108/8 32,500 23,100 33,300 316 8 108/9 32,000 23,100 33,300 316 9 108/10 35,000 23,100 36,300 409 10 108/11 35,000 23,100 36,300 409 11 108/12 35,000 23,100 36,300 409 12 109/1 35,000 23,800 36,300 388 13 109/2 35,000 23,800 36,300 388 14 109/3 35,000 23,800 36,300 388 15 109/4 35,000 23,800 36,300 388 16 109/5 35,000 23,800 36,300 388 17 109/6 35,000 23,800 36,300 388 18 109/7 35,000 23,800 36,300 388 19 109/8 37,000 23,800 38,200 447 20 109/9 37,000 23,800 38,200 447 21 109/10 37,000 23,800 38,200 447 22 109/11 37,000 23,800 38,200 447 23 109/12 40,000 23,800 40,100 506 24 110/1 40,000 24,000 40,100 499 25 110/2 40,000 24,000 40,100 499 26 110/3 40,000 24,000 40,100 499 27 110/4 40,000 24,000 40,100 499 28 110/5 40,000 24,000 40,100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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