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訴,439,2024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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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茂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445號、112年度偵字第9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茂霖被訴如附表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4、6、9、10、12、15、17、19、23),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如附表編號2(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後,匯款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編號2所示之帳戶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如附表編號1、3至11(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4、6、9至10、12、15、17、19、23)所示之人分別施用各該欄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後,匯款如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之金額至附表編號1、3至11所示之帳戶內,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審判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定有明文。

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

再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既因起訴而發生訴訟繫屬,本於國家刑罰權單一之原則,即不容法院再就「同一案件」為重複裁判,且不特其前、後繫屬事實完全相同,縱使訴訟繫屬發生在先之事實,祇為「同一案件」之其中「一部」,惟其起訴效力當仍及於未及起訴之「他部」,按諸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併予審理,而非可由檢察官另行追訴。

是如吸收關係、階段關係、接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之一罪,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之一罪,倘其一部事實或全部事實業經起訴,乃檢察官復對構成一罪之他部事實或重複事實另行提起公訴,法院即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㈢經查:本案如附表各編號(即原起訴書編號1至2、4、6、9至10、12、15、17、19、23)所載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之記載,與先前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1515號及第27626號提起公訴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之記載均相同,屬犯罪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而上開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15號及第27626號起訴書,係於112年5月18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而本案係於112年6月1始繫屬於本院,故本院為後繫屬之法院,新北地院並於112年6月1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67號判處罪刑,經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776號判決在案,至今尚未確定,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85至114頁、第307至328頁)在卷可查。

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即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4、6、9、10、12、15、17、19、23)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新臺幣(元) 使用善意第三人帳戶 詐騙及聯繫方式 帳戶是否遭被告使用 備註 1 林映辰 112/01/16 06:46 5,000 000-00000000000000 蕭茂霖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演唱會門票,林映辰看見私訊聯繫。
是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張淞衍 112/01/24 23:01 2,250 000-00000000000000 蕭茂霖 張淞衍於臉書貼文收購特定款式手錶,蕭茂霖看見私訊聯繫。
是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2/01/30 03:22 2,310 3 黃閔暉 112/2/1 08:48 1,900 000-00000000000000 蕭茂霖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Switch遊戲片,黃閔暉看見私訊聯繫。
是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4 詹侑蓁 112/02/03 19:20 1,800 000-000000000000 黃閔暉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Switch遊戲片,詹侑蓁看見私訊聯繫。
無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5 張秀珍 112/02/06 17:57 900 000-00000000000000 李晏臣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演唱會門票,張秀珍看見私訊聯繫。
無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6 林彥碩 112/02/11 18:02 1,600 000-000000000000 張淞衍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演唱會門票,林彥碩看見私訊聯繫。
無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7 張純嘉 112/02/12 13:25 3,600 000-00000000000000 詹侑蓁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演唱會門票,張純嘉友人看見私訊聯繫。
是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8 鄭晏皓 112/02/20 18:47 6,400 000-000000000000 葉寶君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棒球賽門票,鄭晏皓看見私訊聯繫。
無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9 陳德姝 112/02/20 20:21 3,200 000-00000000000000 林映辰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棒球賽門票,陳德姝看見私訊聯繫。
無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2/02/21 18:06 1,600 000-00000000000000 陳怡茹 10 唐語呈 112/03/06 00:10 1,000 000-000000000000 陳德姝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Ps4遊戲片,唐語呈看見私訊聯繫。
無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 葉寶君 112/01/29 17時許 6,400 000-00000000000000 蕭茂霖 蕭茂霖於臉書以匿稱「李雅涵」貼文販售Switch主機及遊戲片,葉寶君看見私訊聯繫。
是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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