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尚真
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2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289、6855、11363、17635、20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尚真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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