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附民,1060,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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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60號
原 告 彭柏彰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被 告 徐志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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