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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03號
原 告 吳奕霖
被 告 張嘉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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