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智易,10,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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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81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智簡字第41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慧亭無罪。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慧亭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權期間內之商標,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

詎被告竟基於意圖販賣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4日前某時,在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被告委由不知情之音速股份有限公司報關(報單號碼:AX/09/514/Z0859號,分提單號碼:514N09418號)後,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如附表所示商品自大陸地區進口,嗣於109年9月1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0年9月14日),為基隆關人員在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海運快遞貨物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品。

因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等語(商標法第97條規定雖於111年5月4日修正,惟尚未經公告施行生效,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法條為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前段規定,應有誤會。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對被告有罪之確信,則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明知他人所為之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97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該規定係以「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為其構成要件,如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意圖,縱使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輸入,仍不構成上開罪名。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及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狀及鑑定報告書、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貨物照片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諱言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連線至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上訂購後所輸入。

惟堅詞否認有何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辯稱:我都是買來自己用的,如果用了覺得不錯,就會拿去送給姊姊或媽媽等語(偵二卷第42頁;

智易卷第60頁)。

經查:㈠被告於109年9月14日前某時許,連線至大陸地區阿里巴巴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後,簽具個案委任書委由音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音速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自大陸地區進口(報單號碼:AX/09/514/Z0859號,分提單號碼:514N09418號)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偵一卷第8頁;

偵二卷第18、43頁;

智易卷第61頁),並有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貨物照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狀及鑑定報告書、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被害人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偵一卷第9至107、111至113頁),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收貨人地址雖非被告住所或其所自承寄送之處所,惟並無從據此逕認被告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即係意圖販售予他人。

⒈被告之住所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智簡卷第9頁),其復自承:我訂購之物品都是寄送到高雄市○○區○○路000○00號A8倉庫等語(智易卷第61頁)。

惟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原均係欲寄送至彰化縣○○市○○里○○○街00號(下稱本案收貨人地址),有進口報單、進口報關資料等件附卷可參(偵一卷第101至105頁;

偵二卷第35頁)。

是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收貨人地址並非被告住所或其所自承寄送之處所,先堪認定。

⒉惟查,被告於委任音速公司協助報關事務時所留之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00號A8倉庫,已非填載本案收貨人地址,有個案委任單在卷可憑(偵一卷第107頁)。

而本案收貨人地址係音速公司依據國外集運商提供之報機明細所填載,而報機明細亦是由國外集運商寄送電子郵件給音速公司用以申報等情,有音速公司提出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報機明細及切結書等件附卷可考(智簡卷第29至33頁)。

則本案收貨人地址究竟為被告因出售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予他人所寄送之處所,或僅是國外集運商將物品輸入來臺後之暫時集散地,已屬有疑。

尚難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收貨人地址非被告住所或其所自承寄送之處所,逕認被告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即係意圖販售予他人。

㈢參以被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境外輸入之物品,僅查獲本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具有特定品牌商標,其餘物品均無牌名(NO BRAND),有財務部關務署111年6月30日台關業字第1111016063號函檢附進口報關資料附卷可佐(偵二卷第23至35頁),可見被告長期以來應僅為本案單一次的輸入仿冒商標商品行為,而與以販賣商品牟利為業之人具有持續性進貨之行為態樣有別。

㈣至被告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總數雖達29件,然輸入物件之原因多端,非謂一旦有此情狀,即可逕予推斷被告有販賣之意圖,且以本案個別物件之數量最多為6件,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8、10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更均僅有1件,是該等數量之物件仍在其個人穿搭配件或贈送予他人之合理範圍內。

又檢察官復未提出被告確有兜售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與他人談定商品價格之訊息,或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得之可疑金流等證據,自難僅以被告有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即認被告有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意圖。

五、綜上所述,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不能因被告有輸入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遽認被告確有被訴之犯行。

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確有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揆諸首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沒收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認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一情,已如前述,本案雖判決被告無罪,然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已聲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智易卷第4頁),應可視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證號 是否提告 1 仿冒LV皮包 4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是 2 仿冒LV項鍊 6件 3 仿冒LV耳環 1對 4 仿冒LV皮夾 1件 5 仿冒GUCCI皮包 1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否 6 仿冒GUCCI太陽眼鏡 3件 否 7 仿冒CHANEL皮包 4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否 8 仿冒CHANEL手機袋 1件 否 9 仿冒CHANEL項鍊 3件 否 10 仿冒BALGARI項鍊 1件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否 11 仿冒DIOR太陽眼鏡 4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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