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上,334,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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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雷一飛(原名徐良端、雷良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3514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簡上字第33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名徐良瑞、雷良瑞」更正為「原名徐良端、雷良端」。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被告雷一飛更名前之記載,原記載為「原名徐良瑞、雷良瑞」,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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