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附民,648,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648號
原 告 林 甘
被 告 丁乙倢

上列被告丁乙倢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37號),經原告林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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