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簡,3869,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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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建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建錫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咖啡色半罩式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侯建錫(下稱被告)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對此未為主張,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為相關之認定,僅於量刑中加以審酌,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猶不循正途取得財物,恣意竊取他人之安全帽1頂,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且並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調解,實際填補其所造成之損害,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被告竊取物品價值,手段為徒手竊取,及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前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5年內)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之咖啡色半罩式安全帽1頂,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2892號
被 告 侯建錫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侯建錫於民國112年2月13日5時54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南山醫院」前,見陳宥娜將其所有的安全帽1頂(咖啡色半罩式,價值為新臺幣650元)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的坐墊上,認為有機可趁,竟萌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竊盜犯意,徒手竊取之。
嗣經陳宥娜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經警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陳宥娜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認定被告侯建錫涉有犯罪嫌疑所憑的證據:
1、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的供述:證明其有拿取該安全 帽的事實。
2、證人即告訴人陳宥娜於警詢中的證述:證明該安全帽遭竊 的事實。
3、監視器影像截圖共5張、現場監視器影像與勘驗筆錄:證明 被告有拿取該安全帽的事實。
(二)被告所辯不可採信的理由:
被告辯稱:我也將機車停放在該騎樓那邊,機車是我女友黃 于庭的,車號忘記,因為酒駕被查扣,我也會把安全帽放
在 機車上,那頂安全帽跟我的安全帽一模一樣,我因精神
不好 拿錯云云。然,經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被告於
行竊前、後行走速度正常無歪斜,也未見有何精神不濟、意識不清等跡象,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
又,依照被告陳述的線索(機車係「黃于庭」所有、曾因其酒駕遭查扣)查證,其使用的機車車牌號碼應為「179-EAJ」無訛,然該車的廠牌為「山葉」、顏色為「銀色」;
告訴人停放在案發地點的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則為三陽品牌,外觀為黑紅色相間,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監視器影像截圖等附卷足稽,顯然兩車外觀明顯不同,可以輕易辨識該安全帽並非放在被告使用的機車上,被告並無誤認該安全帽為其所有的可能。
(三)綜上,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劉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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