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聲,2335,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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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伯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伯聰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伯聰因犯附表所示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

所謂「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係指,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法益損害。

具體而言,時間上、本質上、情境上緊密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較少;

行為人所犯之數罪,如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縱時間及空間具有密切關係,仍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更高之法敵對意識,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符合刑罰之法益保護機能(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聲請定應合併執行書狀,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3罪,分別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共同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非法持有刀械罪,其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均不同,犯罪時間(108年1月15日至000年0月0日間)相距已有相當時間。

考量受刑人對毒品流通、欠缺尊重他人意思自由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等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兼衡受刑人於聲請定應執行合併書狀所載「請將聲請人之案件定應合併執行,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等總體情狀,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就受刑人所犯前述3罪,在3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2年)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2年11月)以下之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係主動具狀聲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衡諸受刑人已於書狀內表示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且本案案情相對單純,裁量之範圍有限,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亦非甚鉅,爰依上說明,既受刑人既已主動陳述意見,自無再行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貳年 109年5月20 日 屏東地院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110年4月13日 均同左 110年5月 18日 2 共同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有期徒刑玖月 108年1月15日 雄高分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200號 111年5月19日 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 111年8月 18日 3 非法持有刀械罪 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0年1、2月間某日至110年3月7日 本院 111年度簡字第3969號 111年12月21日 同左 112年度簡上字第80號 112年7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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