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1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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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滕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自民國102年1月起擔任三泳有限公司(下稱三泳公司,原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0樓,於102年11月8日遷址至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登記負責人並實際經營三泳公司,其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明知三泳有限公司並無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在三泳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某處門市(下稱桃園門市),填載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交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乙○○此部分所涉幫助逃漏稅捐罪嫌部分,因公訴意旨所舉證據無從證明實際產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由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院卷三第358至388頁),經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2年1月起擔任三泳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實際經營三泳公司之事實(院卷一第495頁),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辯稱:三泳公司是做台哥大、中華電信、遠傳等電話卡批發業務,102年至104年間三泳公司是由店長和店員在管理,我不會跟客戶接觸,很多人都會大量跟我們公司買電話卡,例如船長、船公司,他們是要買給船員,還有外勞宿舍舍監是要買給外勞,人力仲介翻譯人員買給幫傭的外勞,我不知道為什麼有那麼多虛設行號跟我買,我知道的話我怎麼會賣給他們,賣電話卡都是櫃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有時候是現金,有時候是匯款,金額達到新臺幣(下同)幾百萬元也可能用現金交易,起訴書所述之發票都是公司員工丁○○(原名梁○○)負責開立,且起訴書所載均為真實交易等語(他卷第65至67頁、第75頁,院卷一第495至496頁,院卷二第138頁)。

辯護人則以:三泳公司在103年、104年間,每年平均營業收入高達2億元,是一家正常營運的公司,進貨對象有全虹、統振及威昌等公司,全虹一年進貨就高達1億多元,被告多是以現金匯款給全虹,他們這種賣電話卡行業多以現金交易,他才會有那麼多的現金來跟全虹買電話卡,此部分並不違反常理。

後來被告有提出資料,以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編號4這兩家營業人為例,這兩家營業人確實有匯款到三泳公司帳戶,足以證明被告是因為對方有付錢才開發票,不能因為這兩家營業人他們有涉嫌開立不實發票,即認定這兩家營業人跟三泳公司間的交易不實。

亦即,不能僅憑三泳公司交易對象有不實交易的情形,以及被告提不出跟這些公司交易的憑證、資金流向,就認定被告開立不實發票等語(院卷三第390至392頁),為被告辯護。

㈡經查:⒈被告於102年1月起擔任三泳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實際經營三泳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他卷第63頁,院卷一第495頁),並有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本案爭點在於三泳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二各編號所列公司是否並無實際交易,卻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發票)。

上開發票表彰各公司間的交易,在本案即是貨物買賣之法律關係。

貨物買賣交易,由於買賣雙方互負的主要契約義務即為交付貨物及支付價金,所以會有相對應的貨物流及金流,上開貨物流及金流,亦分別會以進銷項憑證(即發票)彰顯。

因此,在審查各該發票是否屬真實交易時,即是在審查各該發票所表彰之貨物流及金流是否可能、確實存在。

所涉及的最直接證據,在於公司間之契約(買賣關係之存在)、進/銷貨單及送/收貨證明(貨流)、貨款支付、收受證明(金流);

且上開各證據間,尚須彼此核對以確保合乎交易常情。

以本案而言,爭點在於起訴書附表一、二所列發票是否均無法認定屬真實交易,例如所涉買賣雙方無法提出關於該交易之貨物流、金流證明,或所提證明經查核應屬不實。

在前者,會一併考量各該交易金額、交易內容,是否足認屬較低額、或大宗例行性交易中之其中一環,審酌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之情形是否屬正當,而綜合研判之。

以下論述本院認定三泳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間,均非屬真實交易之理由如下:⑴本案開立之發票無相關物流及金流資料可佐,且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對於高額發票之開立對象一無所悉,均有違商業常情:①證人即高雄國稅局稅務員丙○○於本院證稱:國稅局在認定是否有虛開發票的情事時,會先問金流跟物流這兩個部分,本案被告表示起訴書附表一、二這19家公司他都不認識,也沒有介紹人,這19家客戶是直接到門市的櫃台直接購買,商品也是直接交付給購買者,全部都用現金交易,他們本身也沒有再確認交易的對象是否是真實的就直接開立發票給對方,且這19家涉案金額很大,金額總共是2億9千3百多萬元,但被告說他這部分的物流資料全部都沒有留存了,金流的部分他說都是用現金,這部分在我們一般的正常商業交易情形來判斷是不合事實的。

這19家金額最多的到9千多萬,就是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有限公司,它涉案時間只有大概5個月而已,卻可以交易到9千多萬,又都是用現金,亦未確認對方身分,跟交易常態不符。

被告辯稱客戶說「你先開發票給我,我回去請款,之後拿了錢再來交錢拿卡片」,這樣的流程如果真的都走完,依照商業實務可能會有這種情況存在,但是發票開的期限是依照現金收付的時候開的,本案三泳公司是先開、再收,跟營業稅法規定不符。

要判斷是不是假發票,應該要看他開立的對象是不是他真正交易的對象,至於先給錢或是晚給錢,沒辦法直接認定是不是,因為他如果是開發票給真正交易的對象,那就是真的發票,但是他這個案件不是開給真正交易的對象。

而本案查核過程中,國稅局沒有看過三泳公司相關發票,發票必須要當事人提供,國稅局不會有等語(院卷二第143頁、第146頁、第159至161頁)。

是以,承辦三泳公司本案調查事宜之丙○○明確證稱,本案因三泳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下游廠商交易金額龐大,卻無法提出與任何一間公司之合約書、貨運單據、貨物簽收單、存放地點、進貨後之銷項去路、資金證明等等,僅稱為現金交易,且時間久遠未留存任何證據云云,不符商業交易常態,故認定三泳公司前揭發票均非真實交易。

②觀諸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三泳公司開立之發票,張數非少,對象共19家營業人,開立發票之總銷售額自38萬餘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至9,695萬餘元(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不等,對於涉案期間資本額50萬元(101年1月25日)或850萬元(102年4月18日、102年11月15日)之三泳公司而言(有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可佐,詳告發卷一第49頁、第62頁、第70頁),堪認均屬重要交易,惟身為公司負責人並實際經營三泳公司之被告卻稱其不會與客戶接觸等語(他卷第65頁),並稱銷售額幾百萬元也會用現金交易等語(院卷二第138頁)。

然查,對於本案所涉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間歷時2年餘之買賣事宜,倘確為真實交易,因金額龐大,就常理而言,公司負責人理應抱持謹慎、小心之態度,除應確認客戶之身分以確保對方有付款能力外,亦應不會選擇現金交易此種點收麻煩、且受限於雙方地理位置而有時間間隔並需承擔攜帶大量現金風險之方式,並應保存訂單、收款單據等交易相關憑證,始為交易常態,惟被告除選擇風險較大之現金交易外,對於相關單據均稱:國稅局跟我要的這些資料我剛好沒有,起訴書移送的這些都是大公司,他們都是白天來比較多,本來有留他們的名片,但後來都丟了云云(他卷第65頁、第76頁),並稱:起訴書附表一、二這些交易都是丁○○負責云云(他卷第66頁、第74頁)。

然丁○○於本院證稱:我有在三泳公司桃園門市上班,但我沒有開立三泳公司的統一發票,我就只是做門市最後的打烊班而已,如果有人來買東西,我不用開發票,應該是總公司的人開發票,我在三泳公司上班期間沒有負責處理公司的帳戶、會計,我沒有跟被告講過起訴書附表一、二這幾間公司沒問題,可以先開發票這樣的話等語(院卷二第170至175頁),與被告前揭所述明顯相左,且本案相關發票均非單次、小額、例行性之交易,被告稱其未接觸開立發票對象、未保存與本案發票相關之金流或物流憑據、大多以現金交易等情,均與常理有違。

⑵被告固提出三泳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之營業人之匯款紀錄,並稱均為真實交易等語。

然查: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公司於取得三泳公司發票期間即103年3月至103年8月之登記營業項目為「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進口菸酒批發、未分類其他家庭器具及用品批發」,另自103年8月26日更改為「國產家具批發(辦公室家具除外)、塗料批發、未分類其他家庭器具及用品批發、其他清潔用品批發」,有附表三編號14之營業稅稅籍資料可佐(告發卷二第267至271頁),與被告所稱三泳公司經營電話卡買賣,難認業務上有何關聯,而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短短5個月內,三泳公司即開立高達38張發票,金額高達9千多萬元,初始卻未有收款證明或送貨單據可佐,難認為真實交易。

被告雖於本院提出三泳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戶之存摺內頁,以證明○○公司於102年至104年間確有匯入款項給三泳公司,並稱起訴書所載均為真實交易云云(院卷二第61頁)。

然查,被告提出之○○公司匯款紀錄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載之發票間,無論是日期或金額,沒有任何一筆相吻合,有被告提出之○○公司發票開立統計表與前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可查(院卷二第109至119頁),自難憑前開匯款紀錄而認定三泳公司與○○公司間為真實交易,是此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辯解並不可採。

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三泳公司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段開立42張發票予○○公司,金額高達2千多萬元,卻未有收款證明或送貨單據可佐,有違商業常情,難認為真實交易。

被告雖於本院提出三泳公司第一銀行○○分行帳戶之存摺內頁,以證明○○公司於104年間確有匯入款項給三泳公司,並稱起訴書所載均為真實交易云云(院卷二第61頁)。

然查,被告提出之○○公司匯款紀錄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載發票間,無論是日期或金額,沒有任何一筆相吻合,有被告提供之○○公司發票開立統計表與前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可查(院卷二第79至107頁),自難憑前開匯款紀錄即認定三泳公司與○○公司間為真實交易,是此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辯解並不可採。

⒊再者,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因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有多家營業人因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經主管機關函送地檢署、經地檢署偵查起訴或經法院判決有罪,亦有公司申請註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或遭通報主管機關廢止(撤銷)登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有三泳公司102年3月至104年7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及本院整理之判決書附卷可稽(告發卷一第106至112頁,院卷一第97至490頁,院卷二第349至393頁),益徵三泳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各該營業人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

⒋由以上事證相互勾稽,堪認三泳公司無銷貨予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各營業人卻仍開立發票,灼然至明。

是以,被告虛開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堪可認定。

㈢檢察官雖聲請傳喚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公司當時之登記負責人戊○○到庭作證,待證事實為被告與○○公司間並非真實交易等語(院卷二第183頁,院卷三第358頁),然三泳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間均非真實交易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此部分已無證據調查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前述辯解均不可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及罪數⒈法律適用: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二種,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自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稱商業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一種。

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簿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論處。

⒉罪名:被告為三泳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實際經營三泳公司,屬於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並以製作營業稅申報書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及業務上文書之義務。

被告以三泳公司名義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係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⒊罪數:被告於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之同一營業稅申報期間,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同一或不同營業人,依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論以接續犯。

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又被告涉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稅期自102年3月至104年7月止,共計15個稅期),每一稅期均係另行起意,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合法經營三泳公司,卻在三泳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各營業人間均無實際業務往來之情況下,以三泳公司之名義開立不實發票,且本案不實發票之張數、期間與金額均非少,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所為應予非難;

另復考量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本院審理筆錄)、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二編號1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定執行刑: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取限制加重原則,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經查,被告之犯罪時間介於102年3月至000年0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

另考量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如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期間,在三泳公司桃園門市,填載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予如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經該營業人持以申報憑供扣抵如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銷項稅額,而幫助如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之營業人即納稅義務人,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公司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㈡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

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須納稅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

經查,本院就三泳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公司部分,函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計算各該營業人「各期」之實質逃漏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12年2月20日函覆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須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始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列○○貿易有限公司等3家營業人取得三泳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均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該等營業人稅籍狀況為「部分虛進虛銷」,即於涉案期間部分取得或開立之統一發票無進、銷貨事實,且涉案期間取得之不實進項憑證非僅來自三泳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又涉案期間亦與三泳公司不同,故無法據以單獨計算其因取得三泳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所產生之漏稅額為何等情,有附表三編號35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2月20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20101496號函可佐(詳院卷一第43頁),故三泳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起訴書附表二(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7至19)所示公司申報營業稅時,是否確已生實質逃漏稅,實屬有疑,本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此部分幫助逃漏稅捐罪嫌部分即屬不能證明,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前開部分因與附表二編號1、6、7、9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三泳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日期:民國;
金額:新臺幣)
編號 取得不實發票之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 售 額 稅 額 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公司 103年3至4月 3 993萬9,047元 49萬6,953元 103年5至6月 11 1,933萬4,138元 96萬6,707元 103年7至8月 24 6,768萬1,470元 338萬4,074元 小計 103年3至7月 38 9,695萬4,655元 484萬7,734元 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公司 102年3至4月 3 268萬2,240元 13萬4,112元 102年7至8月 5 404萬4,650元 20萬2,233元 102年9至10月 20 1,635萬5,900元 81萬7,795元 小計 102年4至10月 28 2,308萬2,790元 115萬4,140元 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公司 102年11至12月 28 2,445萬3,612元 122萬2,681元 103年5至6月 4 533萬8,850元 26萬6,943元 小計 102年11月至103年6月 32 2,979萬2,462元 148萬9,624元 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公司 103年9至10月 3 113萬5,904元 5萬6,796元 103年11至12月 5 224萬4,856元 11萬2,244元 104年1至2月 5 252萬4,572元 12萬6,229元 104年3至4月 11 626萬5,047元 31萬3,253元 104年5至6月 13 726萬6,858元 36萬3,343元 104年7至8月 5 296萬7,618元 14萬8,382元 小計 103年10月至104年7月 42 2,240萬4,855元 112萬247元 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公司 103年7至8月 20 1,700萬20元 85萬1元 小計 103年7月至8月 20 1,700萬20元 85萬1元 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公司 102年3至4月 3 200萬6,500元 10萬325元 102年9至10月 16 1,202萬500元 60萬1,025元 小計 102年3月至10月 19 1,402萬7,000元 70萬1,350元 備註:小計銷售額原為1,402萬7,000元及70萬1,350元,扣除102年7月折讓金額及稅額9萬600元及4,530元後,小計金額應為1,393萬6,400元及69萬6,820元。
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公司 103年1至2月 13 1,032萬元 51萬6,000元 小計 103年1月至2月 13 1,032萬元 51萬6,000元 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公司 102年5至6月 13 999萬3,650元 49萬9,683元 小計 102年5月至6月 13 999萬3,650元 49萬9,683元 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公司 102年3至4月 12 812萬3,500元 40萬6,175元 小計 102年3月至4月 12 812萬3,500元 40萬6,175元 1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公司 102年5至6月 10 761萬8,660元 38萬934元 小計 102年5月至6月 10 761萬8,660元 38萬934元 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公司 103年2至3月 10 724萬2,108元 36萬2,106元 小計 103年2月 10 724萬2,108元 36萬2,106元 1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公司 102年3至4月 6 449萬4,800元 22萬4,740元 小計 102年3月至4月 6 449萬4,800元 22萬4,740元 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公司 102年11至12月 4 363萬600元 18萬1,530元 小計 102年11月 4 363萬600元 18萬1,530元 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公司 103年5至6月 2 254萬3,000元 12萬7,150元 小計 103年5月 2 254萬3,000元 12萬7,150元 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公司 102年5至6月 3 194萬4,600元 9萬7,230元 小計 102年6月 3 194萬4,600元 9萬7,230元 1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公司 103年9至10月 1 38萬6,667元 1萬9,333元 小計 103年9月 1 38萬6,667元 1萬9,333元 17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公司 102年3至4月 1 84萬元 4萬2,000元 103年1至2月 6 432萬2,972元 21萬6,149元 103年3至4月 3 1,128萬2,500元 56萬4,125元 小計 102年4月至103年4月 10 1,644萬5,472元 82萬2,274元 備註:102年3月至4月原開立之發票銷售額及稅額分別為87萬9,000元及4萬3,950元,惟因部分退回,扣除銷退金額及稅額3萬9,000元及1,950元後,發票之銷售額及稅額應為84萬元及4萬2,000元。
18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公司 103年7至8月 17 1,470萬2,250元 73萬5,113元 小計 103年7月至8月 17 1,470萬2,250元 73萬5,113元 19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公司 102年3至4月 2 70萬8,360元 3萬5,418元 103年1至2月 3 236萬7,600元 11萬8,380元 小計 102年3月至103年2月 5 307萬5,960元 15萬3,798元 附表二:乙○○所犯罪行一覽表(日期:民國;
金額:新臺幣)編號 稅期 發立發票 對象 對應起訴書 附表編號 罪名 主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幫助逃漏稅捐 1 102年3至4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2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 附表一編號6 有罪 未起訴 ○○公司 附表一編號9 有罪 未起訴 ○○公司 附表一編號12 有罪 未起訴 ○○公司 附表二編號1 有罪 不另為無罪 ○○公司 附表二編號3 有罪 不另為無罪 2 102年5至6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8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 附表一編號10 有罪 未起訴 ○○公司 附表一編號15 有罪 未起訴 3 102年7至8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2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2年9至10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2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 附表一編號6 有罪 未起訴 5 102年11至12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3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 附表一編號13 有罪 未起訴 6 103年1至2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7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 附表一編號11 有罪 未起訴 ○○公司 附表二編號1 有罪 不另為無罪 ○○公司 附表二編號3 有罪 不另為無罪 7 103年3至4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1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 附表二編號1 有罪 不另為無罪 8 103年5至6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1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 附表一編號3 有罪 未起訴 ○○○公司 附表一編號14 有罪 未起訴 9 103年7至8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1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 附表一編號5 有罪 未起訴 ○○公司 附表二編號2 有罪 不另為無罪 10 103年9至10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4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公司 附表一編號16 有罪 未起訴 11 103年11至12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4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4年1至2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4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04年3至4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4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04年5至6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4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04年7至8月 ○○公司 附表一編號4 有罪 未起訴 乙○○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證據清單(日期:民國)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乙○○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乙○○100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告發卷一 第1至11頁 2 三泳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 告發卷一 第12至85頁 3 三泳公司102年至104年「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告發卷一 第86至103頁 4 三泳公司102年3月至104年7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告發卷一 第104至105頁 5 三泳公司102年3月至104年7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 告發卷一 第106至112頁 6 三泳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告發卷一 第113頁 他卷 第41頁 7 三泳公司102年3月至104年7月「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及燒錄CD一片 告發卷一 第114至142頁 8 三泳公司102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勞健保及其他保險資料明細表 告發卷一 第143至148頁 9 三泳公司欠稅查詢情形表、102至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相關資料 告發卷一 第149至164頁 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5月1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4995號函暨送達證書、三泳公司110年6月25日說明書、乙○○身分證字號查詢稅籍檔、臺北國稅局107年4月2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1434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公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7月1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60000632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公司高雄營業所) 告發卷二 第165至203頁 1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4月1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3894號函、○○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110年4月26日填復調查問卷 告發卷二 第204至216頁 12 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及100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告發卷二 第217至222頁 13 法務部調查局北機工作站103年12月22日電防二字第1037857933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二 第223至261頁 14 【附表一編號1○○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5年5月1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1830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二 第262至306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緝字第1941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99至108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109至119頁 15 【附表一編號2○○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北區國稅局106年9月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262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三 第359至423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緝字第8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訴字一卷 第110至128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129至176頁 16 【附表一編號3○○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6年10月1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3955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三 第424至49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4791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177至203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204至224頁 17 【附表一編號4○○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9年5月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9001646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三 第492至539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4298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依法不公開) 訴字一卷 第347至356頁 18 【附表一編號5○○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5年6月1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2264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三 第540至577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3126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225至229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621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230至232頁 19 【附表一編號6○○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5年6月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2178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四 第619至654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2706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233至237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238至244頁 20 【附表一編號7○○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5年9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3418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四 第655至697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9583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245至25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252至259頁 21 【附表一編號8○○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7年7月1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2602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四 第698至745頁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63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訴字一卷 第260至264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265至268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緝字第6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訴字一卷 第269至272頁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273至274頁 22 【附表一編號9○○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7年2月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7000545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四 第746至819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957號刑事簡易判決 訴字一卷 第275至300頁 23 【附表一編號10○○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北區國稅局107年5月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636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四 第820至860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5260號不起訴處分書 訴字一卷 第301至305頁 24 【附表一編號11○○○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5年10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3762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五 第861至888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1843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306至308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309至315頁 25 【附表一編號12○○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5年1月2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0325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五 第889至946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24621號緩起訴處分書 訴字一卷 第316至317頁 26 【附表一編號13○○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6年4月1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6001495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五 第993至1030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394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318至327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328至331頁 27 【附表一編號14○○○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5年10月3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3720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五 第1031至1055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1264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332至337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5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338至340頁 28 【附表一編號15○○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929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五 第1056至1079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3696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341至343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808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344至346頁 29 【附表一編號16○○○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臺北市調處108年7月12日北防字第1084362356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五 第1080至1110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4298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依法不公開) 訴字一卷 第347至356頁 30 【附表二編號1○○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北區國稅局106年10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6001440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二 第307至358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7221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357至39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392至435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988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436至459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129至176頁 31 【附表二編號2○○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北區國稅局107年5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7000726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四 第578至618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4805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460至470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162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471至482頁 32 【附表二編號3○○公司相關】 ○○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北區國稅局105年9月2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1458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告發卷五 第947至992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9814號起訴書 訴字一卷 第483至485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676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486至490頁 3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6155號起訴書 他卷 第107至117頁 3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6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10105534號函 他卷 第143至147頁 3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2月20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20101496號函暨營業人(○○公司、○○公司、○○公司)於涉案期間之逐期計算表 訴字一卷 第43至50頁 3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三泳有限公司) 訴字一卷 第53至62頁 37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65至86頁 3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597號刑事判決 訴字一卷 第87至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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