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33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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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士豪



賴忠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邱士豪、賴忠義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準備程序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黃則瑜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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