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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華
選任辯護人 吳登輝 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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