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462,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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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威



常立德


方柏均


鄭建宏



蘇哲民


林勇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414號、111年度偵字第22979號、111年度偵字第23261號、111年度偵字第3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黃偉竣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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