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秀蘭
李佳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陳安慧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秀蘭、李佳玲、陳安慧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3人於審判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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