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訴,579,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陳盈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盈元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官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訊問後,命被告具保新臺幣1萬元,嗣由被告繳納足額之現金保證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院一卷第157-165頁)。

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地予以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傳喚被告之傳票送達證書、本院112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受囑託拘提機關回函在卷為憑。

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