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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啟瑜
義務辯護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665號、112年度偵字第19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洪啟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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