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金訴,341,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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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葉平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838號【下稱追加一卷】;
111年度偵字第21883號、112年度偵字第6128號【下稱追加二卷】,本院合併審理,因被告於審判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平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葉平舞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亦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之犯罪工具,亦將可能被利用作為收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轉帳匯款後即產生掩飾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並可預見為該他人提領之款項乃詐欺取財之所得,而達收受及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及掩飾資金流動之目的,竟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未必故意,與游宇承(業已先行審結)、鄭智宸(另案偵辦)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間某日,加入由游宇承等人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葉平舞涉犯組織犯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2054、35536、42518、44778、45019、46120、46121、46122、46123、46124、46125、47298號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追加起訴在案,已於111年1月21日先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8號案件,非本案起訴範圍),並提供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葉平舞國泰世華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葉平舞第一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作為掩飾、隱匿收受詐欺贓款之洗錢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

該詐欺集團成員則於不詳時地,向如附表四編號2至7所示之人(另案偵辦)取得如附表四編號2至7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另黃博新於110年5月7日14時許前往高雄市苓雅區85大樓與游宇承碰面,由游宇承指示黃博新(另案偵辦)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金分行將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號之功能,黃博新旋於同日15時許,將前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付游宇承。

嗣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法行騙,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層帳戶。

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款後,隨即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自各第一層帳戶內匯款轉入至各第二層帳戶。

葉平舞、游宇承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其他車手再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所得款項,再上繳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葉平舞因此取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酬勞。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葉平舞於審判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8至43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游宇承警詢、偵查、審理中證述(見警卷第3至14頁、偵卷第11至24頁、追加一卷警二卷第35至41頁、追加一卷偵四卷第49至53頁、追加一卷交查卷第9至17頁、追加二卷偵一卷第27至32頁、追加二卷偵二卷第265至273、275頁、本院卷第173頁)、證人鄭智宸、黃博新於警詢之證述(見追加二卷警卷第70至84頁、第151至161頁、追加二卷偵一卷第17至21頁)、證人陳以律、陳心蕙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追加二卷偵一卷第43至49頁、第59至69頁、追加二卷偵二卷第83至91頁、第63至69頁),及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吳承易等25人、證人即告訴人林子敬之母楊美隱警詢證述(見追加一卷警一卷第13至14頁、追加二卷警卷第235至236頁、第242至246頁、第253至256頁、第265至269頁、第276至279頁、第285至287頁、第292至294頁、第302至305頁、第306至307頁、第313至316頁、第322至326頁、第332至334頁、第342至347頁、第354至357頁、第525至528頁、第580至581頁、第598至599頁、第606至610頁、第618至620頁、第438至439頁、第445至447頁、第454至455頁、第481至482頁、第364至367頁、追加二卷偵一卷第141至143頁)相符,並有被告葉平舞上揭2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相關提領畫面(見追加一卷警二卷第17至22頁、追加二卷警卷第62至69頁、附表三證據名稱及出處欄),及附表一「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某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向如附表四編號2至7所示之人取得如附表四編號2至7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並於被害人匯款後,隨即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自各第一層帳戶內匯款轉入至各第二層帳戶之事實,此有證人即上開帳戶申設人林詠祥、鄭國棟、黃煒傑、黃婷鈺、賴肇鈾、王樹清之證述(見追加一卷警一卷第2至7頁、追加二卷警卷第117至132、211至222頁、追加二卷偵一卷第107至110頁、追加二卷偵二卷第5至8、199至203、207頁),並有附表四編號1至7各該帳戶之交易明細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5至103、105至107頁、追加一卷警一卷第17至22頁、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209至210、228至229頁、追加二卷偵二卷第301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葉平舞參與本案詐欺犯罪,雖未親自實施電話詐騙行為,而推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然被告葉平舞負責提供帳戶、擔任車手,共犯游宇承負責提供帳戶、擔任取簿手及車手,此外,尚有其他車手從事領款工作,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堪認被告葉平舞與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分工合作,彼此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縱被告葉平舞就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有親自收款、領款,仍應就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故被告葉平舞附表一所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均與本案詐欺集團及其他成員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葉平舞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平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罪(附表一編號1至25),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之犯罪事實有所自白(見追加一卷院卷二第82、96頁),爰就其所犯洗錢犯行,均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應於裁量時一併評價。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葉平舞正值青年,具有工作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提供個人帳戶作為犯罪工具,並擔任車手,將被害人匯帳戶之款項領取後上繳不詳之人,以此方式實施詐欺犯行、製造金流斷點,使上開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難以追查,價值觀念顯有偏差,不僅使告訴人等人分別受有數萬元至100萬元許不等之損害,更影響社會秩序、破壞人際間信賴關係,所為實屬不該,且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分文,告訴人所受損害未獲彌補,亦有可議之處。

惟衡酌被告葉平舞坦承犯行,且於集團中屬下游之受支配角色,獲利有限,復慮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露,詳如追加一卷院卷二第134頁),及被害人損失多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酌以被告所犯各罪之手法相當、犯罪時間密接,其先後所為犯行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再按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

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

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葉平舞於審判中供稱:我大約獲利約3、4萬元等語(見追加一卷院卷二第82頁)。

依上,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葉平舞參與本案之報酬3萬元,核屬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然因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得管領、處分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

經查,告訴人受騙匯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除上述3萬元之犯罪所得外,均經被告葉平舞轉交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葉平舞就上開款項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毛麗雅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一:犯罪事實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匯入金額及帳戶 相關證據及出處 主文 1 (即追加一) 吳承易(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林依璇」、通訊軟體LINE暱稱「DT在線客服」、「Tradesp客服專員」、「~依璇~Sharon」等人聯繫吳承易,佯稱加入「DT權證」可投資期貨獲利等語,致吳承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5日16時59分許,匯款180,000元至黃煒傑國泰世華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一卷警一卷第2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一卷警一卷第38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追加一卷警一卷第48至49頁) ④告訴人吳承易與暱稱「DT在線客服」、「Tradesp客服專員」、「~依璇~Sharon」等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影本1份(追加一卷警一卷第52至125頁) ⑤投資平台「「DT權證」網頁擷取畫面影本1份(追加一卷警一卷第52頁) ⑥證人黃煒傑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0年2月17日至110年5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一卷警一卷第17至22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 林胤佑(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8日某時許,透過GOOGLE網站頁面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cy-客服」、「新潤專員-宇宸」、「賺錢專家2號小幫手」等人聯繫林胤佑,佯稱加入「慶源AI」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林胤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2日14時14分許,匯款10,7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39至2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3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241頁) ④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2) 莊耀輝(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0日15時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名稱「寧寧」聯繫莊耀輝,嗣於110年5月3日20時30分許,「寧寧」將莊耀輝加入某投資群組,介紹莊耀輝投資「BW方」比特幣投資平台,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莊耀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2日14時25分許,匯款1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②110年5月12日14時29分許,匯款5,93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③110年5月12日14時30分許,匯款1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50至25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4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263-1頁) ④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3) 黃盟娟(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4日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名稱「fish.12_25」之人刊登投資限時動態,嗣黃盟娟110年2月4日15時許私訊後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透過暱稱「執行長」、「SKYLINE線上客服」、「執行總監聖楷」、「柯爾投資線上客服人員」等人,佯稱加入「泰信科技」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黃盟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1日15時42分許,匯款10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②110年5月12日14時28分許,匯款10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③110年5月13日13時58分許,匯款5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58至259頁) ②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57頁) 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260頁) ④證人林詠祥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209至210頁) ⑤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4) 蕭潮卿(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5日17時許,透過社群軟體LINE名稱「富鼎科技」傳送投資訊息予蕭潮卿,嗣蕭潮卿於000年0月間某日,點擊上開訊息內附連結加入LINE名稱「Olson歐力陽」為好友,該「Olson歐力陽」之人即介紹蕭潮卿註冊「恆亞權資」投資網站,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蕭潮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1日16時8分許,匯款2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②110年5月11日16時17分許,匯款1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③110年5月11日16時29分許,匯款3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④110年5月12日16時4分許,匯款2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⑤110年5月12日16時5分許,匯款1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⑥110年5月13日14時30分許,匯款22,8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73至274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7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275頁) ④證人林詠祥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209至210頁) ⑤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5) 鄭淳玲(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張貼「一起合資獲利平分」投資理財訊息,嗣鄭淳玲於110年5月3日某時許搜尋被動收入相關網站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Nick」、「張敬軒」等人聯繫鄭淳玲,佯稱加入「加密貨幣衍生品交易所」、「Mitrade全球數據趨勢」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等語,致鄭淳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1日16時27分許,匯款4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②110年5月12日17時46分許,匯款1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③110年5月13日19時31分許,匯款1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83至284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80頁) ③證人林詠祥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209至210頁) ④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6) 黃致達(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建立「每日增加收益」帳號,嗣黃致達於110年5月12日12時許聯繫該帳號,點擊帳號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百家鈔集計畫」,該帳號佯稱其為第三方套利代操團隊,稱可代黃致達操作「Leo」娛樂平台等語,致黃致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2日18時48分許,匯款24,8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②110年5月13日15時4分許,匯款29,9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9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88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291頁) ④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7) 楊巧意(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楊巧意於110年5月6日15時許點擊該廣告所附通訊軟體LINE連結,透過暱稱「X教授」、「YIYI」之人聯繫楊巧意,佯稱於球版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楊巧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9日20時30分許,匯款30,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追加二卷追加起訴書附表二漏載此匯款紀錄) ②110年5月13日14時許,匯款40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99至300頁) 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295頁) ③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301頁) ④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9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8) 林子敬(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於網路上張貼投資虛擬貨幣貼文,嗣林子敬於110年5月2日16時24分許點擊該貼文所附通訊軟體LINE連結,加入LINE群組後,透過暱稱「Anna」等人聯繫林子敬,佯稱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網站(afsl.gfmm.asia),保證獲利等語,致林子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1日15時37分許,匯款9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②110年5月11日15時49分許,匯款133,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③110年5月13日16時7分許,匯款3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11頁) 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08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312頁) ④證人林詠祥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209至210頁) ⑤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9) 劉靖煬(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1日19時30分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名稱「bb.148」、通訊軟體LINE暱稱「77」等人聯繫劉靖煬,佯稱加入博奕平台儲值可獲利等語,致劉靖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3日18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追加二卷起訴書誤載為5務員,應予更正。
) ②110年5月13日18時28分許,匯款1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③110年5月14日17時9分許,匯款5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④110年5月14日17時10分許,匯款5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19至32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1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321頁) ④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0) 楊依潔(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設立「Mitrade」投資網站,嗣楊依潔於110年5月7日19時許,上網瀏覽後申辦會員,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敬軒」之人聯繫楊依潔,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楊依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3日19時21分許,匯款3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29至330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27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331頁) ④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1) 林孟頡(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3日19時25分許,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暱稱「靈洋」之人聯繫林孟頡,佯稱於000年0月下旬吃飯並主動提出欲前往用餐之餐廳,自行訂位後請林孟頡先行匯款等語,致林孟頡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3日19時25分許,匯款14,938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39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36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二卷警卷第337頁) 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341頁) ⑤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追加二卷警卷第340頁) ⑥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2) 江世堯(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江世堯於110年2月24日某時許點擊該廣告所附通訊軟體LINE連結,透過暱稱「Fuxin數位-量子霸權」、「Quan Li」之人聯繫江世堯,佯稱加入「首源娛樂」平台儲值可獲利等語,致江世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3日19時47分許,匯款3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②110年5月13日19時49分許,匯款25,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51至352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48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353頁) ④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3) 吳元琮(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求職網刊登投資廣告,嗣吳元琮於110年5月11日7時23分許點擊該廣告所附通訊軟體LINE連結「金馬任務收益」,透過暱稱「林信穎」、「群益數位服務中心」等人聯繫吳元琮,佯稱於投資可翻倍獲利等語,致吳元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3日20時26分許,匯款4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61至362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58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363頁) ④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4) 許偉柔(已提告) 許偉柔於110年5月6日13時許,瀏覽網頁過程中跳出「群富資訊」投資廣告,許偉柔點擊進入該網站後即依指示加入其社群軟體LINE官方帳號,詐欺集團成員再以LINE名稱「阿唐」佯為代操人員與許偉柔聯繫,稱可代為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許偉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1日15時24分許,匯款3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533至534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532頁) 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535頁) ④證人林詠祥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209至21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5) 黃莉翎(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黃莉翎於110年5月9日13時39分許點擊該廣告連結所附LINE帳號,該帳號介紹黃莉翎註冊「RWIX」虛擬貨幣網站,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名稱「Paul Lee」佯為分析師聯繫黃莉翎,稱可代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莉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1日15時58分許,匯款5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②110年5月11日15時59分許,匯款13,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585至586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584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587頁) ④證人林詠祥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209至21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6) 洪佳慧(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投資貼文,嗣洪佳慧於110年4月6日某時許於貼文下方留言後,透過暱稱「Albert Chung」之人聯繫洪佳慧,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洪佳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1日16時41分許,匯款304,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600至601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604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605頁) ④證人林詠祥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209至21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7) 林佩采(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林佩采於110年5月9日13時許點擊該廣告所附通訊軟體LINE連結,透過暱稱「奕彰」、「傲君」等人聯繫林佩采,佯稱加入慶明線上投資,操作外匯可獲利等語,致林佩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11日17時許,匯款3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追加二卷起訴書誤載為18時,應予更正。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615至616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614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617頁) ④證人林詠祥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209至21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8) 夏德薰(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19時24分許,透過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婷」、「沈嘉莉」等人聯繫夏德薰,佯稱先加入理財專案課程,後投資操作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夏德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11日18時1分許,匯款5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②110年5月13日18時3分許,匯款10,000元至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623至624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622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625頁) ④證人林詠祥之中國信託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209至21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19) 黃詩婷(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9時許,介紹黃詩婷下載「國際央行DCEP數字貨幣」程式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行動線上客服」聯繫,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詩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7日16時12分許,匯款20,000元至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440至44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44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444頁) ④黃博新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71至174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20) 張書瑋(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6日不詳時間,先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交友廣告,嗣張書瑋依指示加入通訊軟體LINE帳號後,再介紹張書瑋註冊某投資遊戲進行儲值,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書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7日16時54分許,匯款30,000元至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②110年5月7日18時2分許,匯款36,000元至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追加二卷起訴書漏列此筆,應予更正。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451至452頁) ②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450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龍水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453頁) ④黃博新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71至174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21) 歐軒弘(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22時54分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訊息,嗣歐軒弘依指示與其聯繫後,介紹歐軒弘註冊「GM」投資網站,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軒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7日17時8分許,匯款14,000元至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458至459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45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460頁) ④黃博新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71至174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22) 周子傑(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先透過社群媒體FACEBOOK刊登投資廣告,嗣周子 傑於110年5月6日某時許點擊該廣告所附通訊軟體LINE連結,透過暱稱「睡前刷單 增添入帳100」、「MR.蕭」等人聯繫周子傑,佯稱加入CUW投資網站,操作外匯可獲利等語,致林佩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5月7日18時14分許,匯款50,000元至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485至486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484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487頁) ④黃博新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71至174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23) 饒苓立(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14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尖峰創造者BEE」之人聯繫饒苓立,佯稱註冊雲頂娛樂城儲值打遊戲可獲利等語,致饒苓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5月8日17時45分許,匯款100,000元至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②110年5月14日16時23分許,匯款30,000元至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追加二卷起訴書漏列此筆,應予更正。
)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74至37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加二卷警卷第36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加二卷警卷第376頁) ④黃博新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71至174頁) ⑤證人鄭國棟之土地銀行帳戶自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警卷第138至150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即追加二卷附表二編號24) 廖育綸(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4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CHEERS暱稱「雨彤」、通訊軟體LINE ID「sn0000000」之人聯繫廖育綸,佯稱加入外匯平台「LMAXFX」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致廖育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7月8日18時20分許,匯款30,000元至賴肇鈾中信銀行帳戶 ②110年7月8日20時40分許,匯款30,000元至賴肇鈾中信銀行帳戶 ③110年7月8日20時52分許,匯款30,000元至賴肇鈾中信銀行帳戶 ④110年7月8日20時58分許,匯款10,000元至賴肇鈾中信銀行帳戶 ⑤110年7月12日13時10分許,匯款900,000元至王樹清中信銀行帳戶(追加二卷起訴書誤載為13時,應予更正)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二卷偵一卷第139至140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加二卷偵一卷第147頁) ③證人賴肇鈾之中信銀行帳戶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7月24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偵二卷第283、305頁) ④證人王樹清之中信銀行帳戶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7月24日止之交易明細(追加二卷偵二卷第301頁) 葉平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附表二:第一層帳戶匯出明細
編號 匯出帳戶 匯出時間 (民國) 匯出金額 (新臺幣) 收款帳戶 備註 1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7日 19時20分 73,03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73,020元)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下稱本訴 2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7日 19時24分 75,51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75,500元) 同上 本訴 3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7日 19時26分 51,55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51,540元) 同上 本訴 4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8日 0時15分 200,16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200,150元) 同上 本訴 5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8日 12時35分 49,565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49,555元) 同上 本訴 6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8日 12時47分 49,96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49,950元) 同上 本訴 7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8日 12時48分 50,11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50,100元) 同上 本訴 8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8日 15時38分 100,36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100,350元) 同上 本訴 9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8日 17時45分 50,13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50,120元) 同上 本訴 10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9日 0時43分 96,013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96,003元) 同上 本訴 11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9日 14時19分 24,935元 (手續費15元,實際入帳24,920元) 同上 本訴 12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9日 15時23分 64,045元 (手續費15元,實際入帳64,030元) 同上 本訴 13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9日 15時50分 61,121元 (手續費15元,實際入帳61,106元) 同上 本訴 14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8日 17時7分 61,06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61,050元) 黃婷鈺國泰世華帳戶 本訴 15 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5月11日 15時26分 274,810元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併辦 16 黃煒傑國泰世華帳戶 110年5月15日 16時59分 28,154元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追加二卷 17 黃煒傑國泰世華帳戶 110年5月15日 17時4分 210,023元 葉平舞國泰世華帳戶 追加二卷 18 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2日 16時13分 85,13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85,120元) 葉平舞第一銀行帳戶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1 19 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2日 16時54分 15,03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15,020元)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2 20 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3日 17時42分 20,079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20,069元)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3 21 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3日 18時35分 80,133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80,123元)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4 22 鄭國棟土地銀行帳戶 110年5月14日 15時53分 100,133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100,123元)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5 23 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5月11日 15時26分 274,810元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6 24 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5月11日 15時39分 103,988元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7 25 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5月11日 15時45分 93,025元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8 26 林詠祥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5月11日 15時55分 30,284元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9 27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7日 17時36分 130,145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130,135元) 黃婷鈺國泰世華帳戶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10誤載為王樹清中信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10 28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7日 18時18分 99,115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99,105元)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11誤載為99,105元,應予更正)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11誤載為誤載為王樹清中信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 追加二卷 編號11 29 黃博新合作金庫帳戶 110年5月8日 17時47分 135,030元 (手續費10元,實際入帳135,020元)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12誤載為王樹清中信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 追加二卷編號12 30 賴肇鈾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7月8日 20時45分 51,012元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13 31 賴肇鈾中信銀行帳戶 110年7月9日 1時35分 96,000元 同上 追加二卷附表三編號14 附表三:車手提領明細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領車手 證據名稱及出處 1 (本訴附表三編號1) 110年5月8日 17時55分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時54分,應予更正。
) 5萬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翠北店ATM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游宇承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警卷第27頁) 游宇承警詢(警卷第10頁) 2 (本訴附表三編號2) 110年5月9日 16時23分 10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苓雅三多店ATM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警卷第27頁) 游宇承警詢(警卷第10頁) 3 (本訴附表三編號3) 110年5月9日 16時25分 5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應予更正)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警卷第27頁) 游宇承警詢(警卷第10頁) 4 (本訴附表三編號4) 110年5月8日 17時34分 6萬1,000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南高雄分行ATM 黃婷鈺國泰世華帳戶 游宇承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警卷第28、33頁) 游宇承警詢(警卷第12頁) 5 (追加二卷) 110年5月15日 17時38分 2萬8,000元 不詳地點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游宇承 游宇承111年11月22日檢事官詢問筆錄(追加二卷交查卷第15頁) 6 (追加二卷) 110年5月15日 17時18分、19分、27分 (追加二卷起訴書誤載為17時18分、18分、19分,應予更正) 10萬元、10萬元、5萬元 不詳地點 葉平舞國泰世華帳戶 葉平舞 葉平舞111年11月22日檢事官詢問筆錄(追加二卷交查卷第12頁) 7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1) 110年5月12日 18時18分、20分、22分、23分 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不詳地點 葉平舞第一銀行帳戶 葉平舞 葉平舞警詢(追加二卷警卷第52至53頁) 8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2) 110年5月13日 18時55分、56分、58分、59分 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不詳地點 葉平舞第一銀行帳戶 葉平舞 葉平舞警詢(追加二卷警卷第53頁) 9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3) 110年5月14日 17時10分、11分、12分、13分 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前鎮分行ATM 葉平舞第一銀行帳戶 葉平舞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警卷第55頁) 葉平舞警詢(追加二卷警卷第53至54頁) 10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4) 110年5月11日 18時12分、13分 10萬元、10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豐強店ATM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葉平舞 ATM機台位址(追加二卷警卷第29頁) 游宇承警詢(警卷第11頁) 11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5) 110年5月11日 19時4分、5分、7分 10萬元、10萬元、7萬2,000元 高雄市○○區○○○路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四維分行ATM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葉平舞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警卷第29至30頁、34頁) 游宇承警詢(警卷第11頁) 12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6) 110年5月7日 17時43至45分 10萬元、3萬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鹽埕壽星店ATM 黃婷鈺國泰世華帳戶 葉平舞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警卷第32頁) 游宇承警詢(警卷第13頁) 13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7) 110年5月7日 18時41至43分 10萬元、10萬元 (追加二卷起訴書附表僅列1筆10萬元,應予更正。
) 高雄市○○區○○○路000號全聯高雄自強店ATM 黃婷鈺國泰世華帳戶 (追加二卷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應予更正。
) 鄭智宸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警卷第32頁) 游宇承警詢(警卷第13頁) 14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8) 110年5月8日 18時1至3分 10萬元、3萬5,000元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高雄翠北店ATM 黃婷鈺國泰世華帳戶 (追加二卷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應予更正。
) 鄭智宸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警卷第31頁) 游宇承警詢(警卷第12頁) 15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9) 110年7月8日 20時51分 5萬1,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000號全聯高雄光華店ATM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陳心蕙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偵一卷第131頁) 陳心蕙警詢(追加二卷偵一卷第63頁) 16 (追加二卷附表四編號10) 110年7月8日 21時40分 (追加二卷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月9日,應予更正。
) 9萬6,000元 高雄市○○區○○○路00號東高雄分行ATM 游宇承國泰世華帳戶 陳以律 提領畫面(追加二卷偵一卷第129頁) 陳以律警詢(追加二卷偵一卷第45頁) 附表四:帳戶簡稱
編號 申辦人 帳戶名稱 帳戶簡稱 備註 1 黃博新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 黃博新 合作金庫帳戶 本訴第一層人頭帳戶 2 黃煒傑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黃煒傑 國泰世華帳戶 追加二卷第一層人頭帳戶 3 鄭國棟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鄭國棟 土地銀行帳戶 追加二卷第一層人頭帳戶 4 林詠祥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林詠祥 中信銀行帳戶 追加二卷第一層人頭帳戶 5 賴肇鈾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賴肇鈾 中信銀行帳戶 追加二卷第一層人頭帳戶 6 王樹清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王樹清 中信銀行帳戶 追加二卷第一層人頭帳戶 7 黃婷鈺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黃婷鈺 國泰世華帳戶 本訴、追加二卷第二層人頭帳戶 8 游宇承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游宇承 國泰世華帳戶 本訴、追加一卷、二卷第二層人頭帳戶 9 葉平舞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 葉平舞 國泰世華帳戶 追加一卷第二層人頭帳戶 10 葉平舞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 葉平舞 第一銀行帳戶 追加二卷第二層人頭帳戶 卷宗代號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11073367500號刑案偵查卷宗(警卷) 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110號卷(偵卷)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87號卷(審字卷)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卷(院卷) 5.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11171984900號影卷(併警卷) 6.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883號影卷(併偵卷)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10008197號刑案偵查卷宗影卷(追加二卷警一卷) 8.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警分刑字第1110009935號刑案偵查卷宗(追加二卷警二卷) 9.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08號影卷(追加二卷偵一卷) 10.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6號卷(追加二卷偵二卷) 11.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26號資料卷(追加二卷偵三卷) 12.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24號卷(追加二卷偵四卷) 13.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38號卷(追加二卷偵五卷) 14.花蓮地檢111年度交查字第1264號卷(追加二卷交查卷) 1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8號卷(追加二卷院卷) 1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13字第11171984900號刑案偵查卷宗(追加二卷警卷) 17.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5號影卷(一)(追加二卷偵一卷) 18.臺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5號影卷(二)(追加二卷偵二卷) 19.臺東地檢111年度交查字第1637號影卷(追加二卷交查卷) 20.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883號卷(追加二卷偵三卷) 21.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20號卷(追加二卷偵四卷) 22.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28號卷(追加二卷偵五卷) 23.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1號卷(追加二卷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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