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交簡附民,326,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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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6號
原 告 沈姿含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施春雄

訴訟代理人 蕭翊展律師
歐政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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