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交訴,61,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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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武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武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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