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交附民,43,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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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程錦榮
李錦慎
被 告 曾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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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瑞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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