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單禁沒,515,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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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琮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貳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琮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

查扣之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員警因偵辦被告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於民國111年2月8日20時50分許,對被告所攜帶之包包及身體執行附帶搜索,扣得白色粉末1包。

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移送被告所涉販賣毒品案件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4號審理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因上開扣案白色粉末1包無積極證據認定與被告前揭販賣毒品犯行有何關聯,而未諭知沒收,另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57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刑事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後淨重0.274公克,有111年度毒保字第16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5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偵字第5728號卷第101-10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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