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易,384,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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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繼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內關於「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理由欄四關於「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之記載,漏載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諭知暨其折算標準,而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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