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交易,864,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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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建澤(涉犯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已另案提起公訴)於民國112年2月20日1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住處飲酒後,本應注意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而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鳳山區新甲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高雄市鳳山區新甲路與新甲路31巷交岔口,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黃志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甲路由南往北方向駛至,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軀幹鈍挫傷合併右側多處肋骨骨折(5th-7th)、四肢及軀幹多處擦傷及瘀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已於112年12月24日死亡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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