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訴,714,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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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70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7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曼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961、2975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曼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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