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訴緝,16,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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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育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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