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附民,1056,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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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56號
原 告 吳敏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易字第141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因遭被告傷害,爰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75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並未提出書狀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411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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