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審附民,1123,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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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70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02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15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23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24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25號
原 告 石兆瑀
廖婕妤
林書毅
江前盈
蔡兆哲
馬健騰
被 告 藩孟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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