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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紫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401號、112年度偵字第19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被告陳紫薰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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