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易,415,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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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STIKA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365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8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易字第810號),判決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MUSTIKA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認定就本案不具有管轄權,而改依通常程序移轉管轄至本院,而本件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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