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12,易,420,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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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義


黃明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忠義、黃明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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