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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財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黃財堂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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